北理工发〔2015〕41 号
北京理工大学学院公用房核算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满足学校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科学配置办学资源,改革学院现有的公用房管理模式,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理工大学公用房系指产权属于本校,除职工住宅和集体宿舍以外的各种房屋建筑及其配套建筑。上述建筑,不论其建造经费来源(包括自有资金、引进校外资金等)和所处地域如何,均属北京理工大学资产。校内各单位对分配的公用房享有使用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学院开展办公、教学、科研所需公用房的管理和成本核算。针对学院办公、教学、科研等用房功能交叉的特点,按照“统一标准、兼顾特殊”原则,实行公用房定额分配、超额收费、阶梯计价、收补分离、绩效奖励管理,合理布局、动态调节公用房资源。
第四条 公用房成本核算面积为房间的净使用面积,不包括门厅、走廊、楼梯及所配值班室、配电室等公共面积。
第五条 学院公用房定额配置标准参照建设部、原国家计委、原国家教委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建标〔1992〕245 号)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 号)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公用房资源状况制定。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管理各类公用房,负责公用房的分配审批和使用过程的监督检查,并与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开展公用房成本核算工作。
第二章 公用房核算办法
第七条 学院公用房定额构成由办公用房BG、教学用房JX、实验用房SY 三部分组成,即定额总面积DE=BG+JX+SY。
其中:办公用房包括学院党政管理办公室、学术报告及会议用房等;教学用房包括学院教师用房、资料室、专业课及毕业设计、学生活动用房等;实验用房包括学院开展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所需的实验室,以及从事科研工作所需的基本实验室用房。
第八条 学院公用房定额面积按各学院人员情况(指学院事业编制数及校聘非事业编制实有人数)、各类学生人数及相应的人均用房标准来核定。不同专业、不同实验类别等的差异通过各类调节系数加以区分。
第九条 实际使用面积中定额面积以外的部分为超定额用房,指在满足学院办公、教学和基本科研条件以外的用房面积。
第十条 办公用房定额面积BG
办公用房定额面积按各学院党政管理人员数核定,人均定额面积为12 ㎡;另包括学术报告及会议用房定额面积。学术报告及会议用房定额面积按学院规模大小核定。根据各学院总的人员规模分为五档:
人员情况 |
≤70 |
71~120 |
121~200 |
201~300 |
>300 |
学术及会议用房(㎡) |
60 |
90 |
140 |
180 |
200 |
第十一条 教学用房定额面积JX
教学用房定额面积按各学院教学、科研、教辅人员数以及博士后及访问学者人数核定,其中专任教师编制、教辅、博士后及访问学者人均定额面积为12 ㎡,专职科研人员编制人均定额面积为16 ㎡;另包括资料室、学生用房定额面积。
资料室用房按全日制各类学生人数折合的在校生数核定。折合在校生数=普通本科生数+硕士生数×1.5+博士生数×2+留学生数×3。资料室用房定额标准为折合在校生数每500 人配备40 ㎡;折合在校生数不足500 人的,按500 人计算。
学生用房主要用于专用教室、学生活动用房等,按折合在校生数核定。学生用房定额标准按折合在校生数每500 人配备100㎡;折合在校生数不足500 人的,按500 人计算。
第十二条 实验用房定额面积SY
实验用房定额面积按招收的各类全日制学生数及生均用房标准核定,其中本科生生均定额面积为2 ㎡,硕士生生均定额面积为3 ㎡,博士生生均定额面积为5 ㎡;另包括公共实验用房增量、特殊设备用房增量。考虑学院间的学科类型和用房需求的差异,实验用房定额面积通过学科类型调节系数xk 修正。各学院学科类型调节系数见表1。
表1. 各学院学科类型调节系数xk
单位 |
宇航 |
机电 |
机车 |
光电 |
信息 |
自动化 |
计算机 |
xk 值 |
1.20 |
1.20 |
1.40 |
1.00 |
1.00 |
1.00 |
1.00 |
单位 |
软件 |
材料 |
化工 |
生命 |
数学 |
物理 |
化学 |
xk 值 |
1.00 |
1.20 |
1.20 |
1.20 |
1.10 |
1.10 |
1.20 |
单位 |
管理 |
人文 |
法语 |
外语 |
设计 |
|
|
xk 值 |
0.90 |
0.80 |
0.80 |
0.80 |
1.10 |
|
|
则实验用房定额面积为:
SY=xk×(本科生数×2 ㎡/生+硕士生数×3 ㎡/生+博士生数×5 ㎡/生)+公共实验用房增量Δg+特殊设备用房增量Δt
其中:公共实验用房增量Δg 用于体现学院开设面向全校的公共实验课所需的用房增量面积,根据公共实验课的现有用房状况和承担的实验任务量核定;特殊设备用房增量Δt 通过实测方法获得。
人文学院、法学院、外国语学院因其与工科不同的专业特点,实验用房定额面积以学生阅览、资料查阅为主,定额标准按本科生生均0.5 ㎡,硕士生生均1 ㎡,博士生生均2 ㎡核定。
管理与经济学院学科专业介于工科与文科之间,实验用房定额标准按本科生生均1 ㎡,硕士生生均1.5 ㎡,博士生生均2 ㎡核定。
第十三条 学院公用房定额面积的计算以人事处、教务处、研究生院等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各类用房增量由学院自行申报,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教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等部门予以核定。
第十四条 各学院各类用房实际使用总面积为SJ,经上述计算确定的办公用房、教学用房、实验用房面积为学院公用房总的定额面积DE;实际使用总面积SJ 超过总的定额面积DE 以外的部分,为超定额面积。
第十五条 学校免收各学院定额面积的房屋资源使用成本。超定额面积采用阶梯收费标准,具体如下:超定额面积在定额面积30%以内的部分,按1.5 元/平方米▪天收费;超定额面积在定额面积30%~50%之间的部分,按2 元/平方米▪天收费;超定额面积在定额面积50%以上的部分,按3 元/平方米▪天收费。
第十六条 对于自筹资金或引进资金所建公用房,按照出资比例6 年内免收房屋资源使用成本,第7 年开始核算使用成本。
第十七条 围绕学校凝练的重大科学问题和工程技术问题,优先保障重点交叉学科、重大项目、人才引进等所需用房的平台建设,由使用单位与学校就用房面积、单价、期限等内容签订《北京理工大学公用房使用协议》,用房计入使用单位面积,单独缴纳公房资源使用费,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十八条 为鼓励学院搬迁到良乡校区发展,并考虑西山校区的学科发展状况,对按期足额完成超定额用房使用成本缴费工作的学院,根据公用房校区分布及使用效率、效益等情况,学校按照缴费额度的35%~70%给予奖励,纳入学院下一年度预算。
第十九条 为鼓励节约使用房屋资源,对公房未达标的学院,进行公房使用费补贴,补贴标准按照超定额标准单价的120%执行。
第二十条 资源使用费可由固定资产使用费、横向科研经费、科研发展基金等渠道缴纳,具体项目由财务处会同相关单位制定发布。
第三章 公用房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用房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各学院应建立二级核算管理体系,负责学院内部公用房的分配、二级成本核算、正常维护使用等。鼓励多功能交叉使用,杜绝闲置浪费。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使用所分配的公用房,须与国有资产管理处签订“北京理工大学公用房使用协议书”,并在使用协议书规定的范围内合理使用。
第二十三条 学院公用房成本核算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核定各学院公用房的定额面积、超定额面积,并下达学院公用房成本核算通知单,财务处负责收取超定额面积的使用成本。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每年对公用房的使用状况、使用用途进行监督检查。各学院如需变更公用房使用用途,须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经批准后方可更改。
第二十五条 各学院对所使用的公用房应加强维护,保持房屋结构的完好。保护房屋内各类设施(水、电、气、暖等)和公共场所(楼梯、走廊、门厅等)的完整,未经批准不得拆改、封闭或占用;任何单位不得私自改建、扩建公用房,如需改建、扩建,须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能施工。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将公用房出租或变相出租给校内外其它单位;不得当作资产投资、入股、抵押;不得互相转让使用权;严禁非法侵占公用房,违者将责令其限期迁出。
第二十七条 学院教职工离岗或岗位变化时,应及时向所在学院交回原工作用房。各学院对临时机构、外聘人员、退休返聘人员的用房安排根据实际情况内部调配。
第二十八条 各学院应加强所分配公用房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凡闲置时间达半年以上的公用房,要予以收回并另行分配。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公用房使用管理规定的单位,学校将给予相应的经济和行政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学校对各学院的公用房实行一级成本核算。各学院可参照本办法制订学院内部适用的二级成本核算办法,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修订办法自2015 年9 月1 日起实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北京理工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5 年12 月17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