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理工大学关于工作人员无线电通信工具购置和使用费管理的试行规定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进一步加强对无线电通信工具的管理,参照《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日常通信工具安装、配备和管理的规定》(京财行字〔2000〕394号)和兄弟院校的做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的无线电通信工具和使用费,包括手持移动电话、车载电话、无线寻呼机、无线对讲机、小灵通等通信工具及其在购置、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经费。
二、学校各单位和个人一律禁止使用公款(含单位自有经费)为工作人员购置无线电通信工具。经学校批准已购置的无线电通信工具,原则上作价给使用者本人。
三、因工作需要发生的无线电通信工具使用费采取现金补助或据票报销两种方式解决。
四、无线电通信工具使用费现金补助人员范围:现任学校机关党政部门(含老干部处)、直属单位、团委、工会、各学院(含体育部)的副处级及其以上党政管理干部,包括享受副处级及其以上待遇的在职人员。
五、无线电通信工具使用费现金补助标准:行政副部级干部350元/月、正局级干部300元/月、副局级干部250元/月、正处级干部200元/月、副处级干部150元/月。
六、无线电通信工具使用费现金补助发放办法:无自有基金单位的人员补助,由后勤管理办公室统计,财务处审核,学校财务统一列支;有自有基金单位的人员补助,由后勤管理办公室统计,财务处审核,从本单位自有基金中列支。通信补助全年按12个月计算,由财务处、后勤管理办公室核发。
七、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发生的无线电通信工具使用费,凭有效票证到财务处据实报销,所需经费从本人所承担的相应经费中列支。凡领取现金补助的人员一律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另行报销无线电通信工具使用费。
八、后勤、产业系统及秦皇岛分校可参照上述规定制定本系统、本单位无线电通讯工具使用费管理办法,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同时报校长办公室和纪监室备案。
九、学校各类人员要严格执行上述各规定,对违反规定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干部本人的违规责任。
十、上述人员的职务、岗位、人事关系等如果发生变动,根据变动后的情况遵照上述规定执行。
十一、本规定自二○○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此前学校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矛盾的按本规定执行,没有矛盾的应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