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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理工大学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国管办人防〔2006〕1号)、《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国管人防〔2011〕498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校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以下统称地下空间)使用和管理工作,消除安全隐患,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使用的地下空间。

第二条 成立北京理工大学人防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国有资产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小组成员由学校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处、保卫部(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基建处、良乡校区管理处、西山实验管理中心、学生工作部(处)/党委武装部、居民管理委员会、后勤集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责人组成。人防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地下空间管理的领导机构,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地下空间的各项任务和要求,负责学校地下空间的管理,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学校人防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人防工作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地下空间使用调配,建立健全使用台帐;负责学校地下空间工作的对外联络和对内协调;负责起草与地下空间有关的文件,完善使用管理制度,健全监管长效机制;负责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备地下空间使用情况。

第四条 基建处负责落实学校基建项目地下空间的报建审批工作,并向学校人防办公室报备。

第五条 各校区安全保卫部门根据消防和安全有关规定,监督指导地下空间使用部门保持消防设施、器材的正常有效。做好消防安全检查记录。

第六条 地下空间安全使用,坚持学校统一管理,使用部门具体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使用管理

第七条 学校地下空间由人防办公室统一调配,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挪用。

第八条 使用单位负责地下空间及设备设施维护管理,建立地下空间使用台帐,及时更新使用信息,不得出租出借,不得改变使用用途,不得擅自进行装修改造。

第九条 使用单位应建立和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一)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绘制安全疏散平面图,保持消防设施、器材完好,确保疏散、消防通道的畅通。落实责任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二)治安管理责任制度。建立居住人员登记档案,准确登记居住人员情况,及时上报治安问题。

(三)防汛管理责任制度。制定防汛方案和应急措施,做好防汛、排涝和防雨水倒灌工作。

(四)卫生防疫制度。用于住宿的地下空间,制定传染病预防措施,配备有效的消毒设施和垃圾、废弃物存放设施;发现疫情及时报告。

(五)值班制度。根据使用需要,设置专门值班室,配备电脑、传真机、值班电话、监控设备、报警装置等设备设施,安排专人24小时值守;值班人员应熟悉突发事件处理措施,掌握必要的救护知识,做好值班巡视和值班记录。

第十条 遇有战争或重大自然灾害,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恢复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功能,由学校人防办公室统一安排使用。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每年学校人防办公室与使用单位签订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责任书,明确双方管理责任,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第十二条学校人防办公室对地下空间安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向使用单位下达整改通知,限时整改。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对本单位使用的地下空间进行安全管理,加强对使用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并层层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制定本单位使用地下空间的安全管理制度,并制定相关安全预案和应急预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开展必要的演练和训练。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加强对居住用途的地下空间的管理,加大检查密度,做好安全检查登记。不得超负荷用电、乱拉、乱接电器线路,不得使用电炉、电褥、热得快等火源性器具,不得进行其他危害居住安全的行为。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定期对地下空间进行巡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立即进行治理,坚决整改,不留死角。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组织开展地下空间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安全使用意识。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人防办公室收回地下空间,视情节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并追究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

(一)改变地下空间使用用途;

(二)侵占人民防空工程;

(三)擅自改变地下空间主体结构,拆除损坏地下空间设备设施;

(四)危害地下空间安全和使用效能;

(五)利用地下空间从事危害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或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等危险品的;

(六)对存在的安全隐患,不能按时整改的;

(七)其他违规使用的情况。

第十九条 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人员在工作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人防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此前学校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