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供暖效率,改善服务质量,降低能源消耗,调动干部职工积极性,促进后勤集团不断改进经营管理水平,主动挖掘运行潜力、提高经济效益,使冬季供暖工作精细化、专业化,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学校冬季供暖运行管理状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后勤集团负责中关村校区供暖日常管理工作贯彻“科学供暖、精细管理”的理念,制订详细的供暖前期工作流程和供暖期间节能措施,,做好相关管理服务工作,全面提高供暖质量。
第三条 后勤集团负责做好经营单位、外联单位、家属区住户等供暖费的收取工作,降低运行经费支出,采取对部分区域分时分区控制、及时查堵跑冒滴漏现象等手段,节能降耗,降低综合运行成本。
第四条 后勤集团负责锅炉房、换热站等采暖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并全权负责采暖成本支出与控制,包括燃气费、水电费、人工费、其它运行费(水处理、监测与排放、机械油料、工具等费用)和维护费(含锅炉房、交换站设备设施的维修与维护,外管线的抢修与维护,户内取暖设施的维修等);学校负责供暖设备、设施的大修及更新更换。
第五条 供暖时间按照北京市政府供暖时间要求执行,如遇特殊天气,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供暖温度按照北京市政府供暖标准执行,确保室内温度达标。
第二部分 教学区及学生生活区供暖
第七条 供暖范围:中关村校区教学区及学生生活区。在每个供暖季开始前,由国资处与后勤集团共同确认供暖面积。
第八条 供暖费用标准:学校按照34.00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的标准向后勤集团支付中关村校区教学区及学生生活区供暖费用,由后勤集团包干使用。
第九条 供暖费用中天然气、水、电价格以北京市2016年11月1日价格为基准,如遇价格变动,由学校有关管理部门与后勤集团就变动情况共同商议确定供暖费用标准。
第十条 经费核拨:学校根据实际供暖面积、供暖费用标准预估当季供暖费,在供暖前向后勤集团支付50%,作为供暖基本运行费,供暖结束后对照实际发生供暖费支付剩余部分。
第三部分 家属区、外联单位、经营用房供暖
第十一条 供暖范围:中关村校区家属区(含2、4号教工公寓)、外联单位、经营用房等。
第十二条 后勤集团负责中关村校区家属区、外联单位、经营用房等供暖区域的运行保障和供暖费收取工作,供暖费收取标准按照北京市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由学校发放供暖费的住户,可以在发放时由学校代扣,其他住户由后勤集团负责收取并上交学校,供暖季结束由学校全额返还后勤集团。北京市拨付的用于家属区的供暖补贴全额返还后勤集团。
外联单位、经营用房等供暖区域,由后勤集团与采暖单位单独签订供暖协议,收取的供暖费上交学校,供暖季结束由学校全额返还后勤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