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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放物业服务、采暖补贴的通知

       根据《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宅区物业管理和供热采暖改革的意见》(国管房改[2014]504号),结合学校物业服务、供热采暖改革工作安排,学校于2016年4月底一次性补发在编在岗及离退休教职工物业服务、采暖补贴,具体为:补发2015年1月至2016年4月的物业服务补贴2015-2016采暖季采暖补贴,同时,截止到2015年12月学校已支付校外家属区(万柳、回龙观地区)的物业服务、采暖费用从教职工相应补贴及工资中扣除。

  根据教代会、校长办公会决议,校内家属区物业参照二级物业服务标准,委托后勤集团北京理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物业费收费标准为:多层不带电梯0.95元/月/m2,高层带电梯1.55元/月/m2;供暖工作由后勤集团负责,供暖费收费标准按北京市相关规定执行;此两项费用暂由学校代扣。

  自2016年5月起,物业服务补贴按月随工资发放,采暖补贴在10月底前一次性发放。

  咨询电话:
  物业服务、采暖补贴发放:国资处,68913736,68915813
  校内家属区物业、采暖费收取:后勤集团,68912189,68912742

  相关补贴标准参见附件:

岗位类别 岗位等级 物业补贴
(元/月)
采暖补贴
(元/采暖季)
院士 院士 380 4500
管理 正司(局)级或聘用在三级职员(非领导职务)岗位的人员 310 3700
副司(局)级或聘用在四级职员(非领导职务)岗位的人员 260 3150
正处级或聘用在五级职员(非领导职务)岗位的人员 230 2750
副处级或聘用在六级职员(非领导职务)岗位的人员 200 2350
正(副)科级或聘用在七、八级职员(非领导职务)岗位的人员和25年(含)以上工龄聘用在九、十级职员岗位的人员 180 2100
科员以下或25年以下工龄聘用在九、十级职员岗位的人员 160 1850
专业技术 聘用在二至四级岗位的人员 260 3150
聘用在五至七级岗位的人员 230 2750
聘用在八至十级岗位以及25年(含)以上工龄聘用在十一至十三级岗位的人员 180 2100
25年以下工龄聘用在十一至十三级岗位的人员 160 1850
工勤 高级技师 200 2350
高级工、技师和25年(含)以上工龄的初、中级工与普通工人 180 2100
25年以下工龄的初、中级工和普通工人 160 1850

常见问题说明: http://gzc.bit.edu.cn/index.php?m=content&c=index&a=show&catid=6&id=128


国有资产管理处
2016年4月21日